交匯點訊 1月5日,江蘇省交通綜合執(zhí)法局公布40項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高頻事項清單,涉及道路運輸、水上交通、港口、交通工程建設等多個領域。從今年3月1日起,對于這些輕微并及時改正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,將不予行政處罰。
以出租汽車為例,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規(guī)定使用標志牌、標志燈、計價器等設施,不按規(guī)定主動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的違法行為,目前依據《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》,將被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,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暫扣從業(yè)資格證件十日以下的處罰。而今年3月1日之后,駕駛員存在這類情況可以免罰,但必須同時滿足3個條件,即:一、初次被發(fā)現(xiàn);二、不存在欺騙或誤導旅客主觀故意,未造成危害后果;三、立即改正違法行為。
有出租車駕駛員對此表示,這是個人性化的更改,對相關從業(yè)人員來說是好事。
此外,對于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、堆放物品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當事人;在工作期間未隨船攜帶規(guī)定的有效證件的船員;未按規(guī)定報送從業(yè)人員信息的水路運輸企業(yè)、未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使用岸電的船舶等,只要滿足交通部門設定的相應條件,就可以免于受處罰。
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(fā)展研究中心執(zhí)行主任顧大松表示:“《行政處罰法》大修以后,在今年7月實施,它有一個明確規(guī)定,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但是我們應該注意,它針對的是首次,甚至即使不罰,它也明確要求必須進行教育;如果將來再違反相關法律的話,還是可以依法進行處罰的。”
執(zhí)法部門將按照“誰執(zhí)法誰普法”的要求,加強對當事人的普法宣傳,并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、引導、督促其自覺守法。
40項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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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日報·交匯點記者 胡蘭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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